最高法院:法官不得參與委托拍賣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如此明確。
按《規定》,今后,各級法院將面向所有合格的評估、拍賣機構,實施委托評估、拍賣活動。凡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自愿報名參加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
《規定》稱,今后,各級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托評估、拍賣”。從2012年1月1日起,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而采用隨機搖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規定》要求,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同時,涉及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規定》明確,法院監督其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凡有如下四種情形,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將不再委托其從事司法委托評估、拍賣活動。具體包括: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后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4)其他有關情形。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就此解釋稱,此次《規定》的新意有二:首先,審判執行與委托拍賣分離,明確司法委托拍賣執行主體;其次,通過拍賣標的信息公開,嚴格保密競買人信息,實現拍賣價格最大化。
此前,各級法院對需要評估或拍賣的資產或財物,一般由法院審判執行機構直接選定評估、拍賣機構。一些評估、拍賣機構為了獲得此類業務,時有行賄審判或執行機構法官之舉;同時,法院審判執行機構指定評估、拍賣機構,也會造成暗箱操作,損害涉案當事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早在2010年8月16日就獲通過,但直至一年多后才對外全文公布。
目前,法院的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仍依據最高法200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執行。具體由法院制訂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對相關評審委員會對委托機構實施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