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內幕交易司法解釋
2012年5月22日,新聞發布會會場。 圖片來源:最高法院網站
【財新網】(記者 王紫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22日發布《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內幕交易解釋》)。該法案共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將于6月1日正式施行。
《內幕交易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竊聽、騙取、套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對于后兩種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就被認定為明顯異常。
對于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內幕交易解釋》列出三個標準。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行為人開戶、銷戶或指定交易等行為的時間和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賣出的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該交易是否與平時交易習慣相符,以及該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開信息而理應采取的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系把握。
《內幕交易解釋》對于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做了規定。其中,對內幕信息行程時間的認定區分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與《證券法》相關規定一致。特殊情況下,則要看交易主體對市場預期判斷的主要依據是什么。內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動議、籌劃、決策或執行的初試時間,也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內幕交易案查處難度大。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這段時間內,全國法院審結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1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盡管內幕交易查處難度大,但偵查機關的兩個舉證責任依然要明確:一是經過時間吻合度、交易背離度、利益關聯度三個方面綜合考慮,交易行為是否異常;二是這個交易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和正常信息來源。
裴顯鼎介紹說,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認定,目前還是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即行為人動機目的清楚、手段明確的情況下,才可能被認定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無意中聽到”等方式獲取內幕信息的行為不被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