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最大潲水油案庭審揭開黑色利益鏈
2月3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李發強、周祖健等13人以及重慶市永川冠南烽爍油脂廠(以下簡稱冠南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
檢方指控,冠南廠及其李發強、周祖健、代元東、代元友4名股東,員工代元秀將所收購的潲水油進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義銷售給經銷商,再由經銷商銷售給消費者。
該案因涉案人數多、查扣數量大,被稱為重慶市最大的“潲水油”案。
本案13名被告,除冠南廠的5名被告外,還有8名潲水油販子。檢方指控,其中6名被告(潲水油販子)曾向冠南廠銷售潲水油,另兩名被告(潲水油販子)向這6名被告及重慶禾沁油脂有限公司等銷售過潲水油,他們明知所收購、銷售的潲水油系用作生產食用油原油,仍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予以生產、銷售。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迄今為止,我國公開報道收購、倒賣、銷售潲水油構成犯罪的案例很罕見,從這個角度看,如果法院最終判決各被告人構成犯罪,本案將可能成為潲水油行業的標志性案件。
被控用潲水油制作食用油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9年6月,李發強、周祖健、代元東、代元友等人共同出資,以周祖健個人名義成立了個人獨資性質的冠南廠。由周祖健負責管理全面工作,李發強負責銷售,代元東負責管理車間事務,代元友負責財務,代元秀負責食用油檢驗。
為獲取生產原料,冠南廠從徐科、劉德勇、何中國、歐武剛、歐武亮、王進賢處收購了大量潲水油。冠南廠將所收購的潲水油進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義銷售給經銷商,再由經銷商銷售給消費者。
2007年以來,劉德勇、黃德祿、何中國、歐武剛、徐科、歐武亮、王進賢、曹先合向冠南廠、重慶禾沁油脂有限公司等分別銷售了價值6萬余元至500余萬元不等的潲水油。2011年1月至4月,冠南廠銷售了價值433萬余元的不合格食用油。
2011年5月,公安機關從冠南廠處查獲未銷售的成品油、原料油等偽劣食用油共30余噸,價值25萬余元;從劉德勇、歐武剛、徐科、歐武亮、王進賢、曹先合處查獲未銷售的潲水油3.5噸至45噸不等;以上查獲的潲水油、成品油、原料油等累計達120余噸,價值58.7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冠南廠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生產、銷售偽劣食用油;李發強、周祖健系單位直接負責人,代元東、代元友、代元秀系單位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劉德勇、黃德祿、何中國等明知所收購、銷售的潲水油系作為生產食用油的原油,仍然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予以生產、銷售,也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檢方舉示了大量證據。控辯雙方存有較大爭議,幾名被告的辯護人選擇了無罪辯護。3日9時許,該案正式開庭,直至當日20時才結束庭審,法院未當庭宣判。中國青年報記者旁聽了此案。
本案的審理,讓潲水油由收集、加工、倒賣直至生產、銷售“食用油”的黑色鏈條凸顯出來。
第一步:從餐館、食堂收取潲水制成“毛油”
去年4月20日,重慶警方在九龍坡區走馬鎮燈塔村的一個廢舊養豬場內查獲一個加工潲水、提取潲水油的窩點。隨后,本報記者曾赴現場采訪,該窩點蒼蠅橫飛,惡臭味飄到幾百米外,令人極度惡心,現場照片在網上發布后,被網友評價為“讓人惡心得不想吃飯”,當時,與記者同行的多人當場嘔吐。
該窩點的老板叫曹先合,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庭審中,61歲的曹先合自始至終表示,自己認罪伏法。
庭審顯示,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4月,曹先合開設了多個養豬場,雇用工人在沒有收購廢舊物資資質的情況下,從學校食堂、餐館收購潲水。
然后,曹先合及其工人通過除渣、加熱沉淀等環節,提取浮在上面的油脂,形成“毛油”。
由此,曹先合完成了潲水油黑色鏈條的第一道環節:收購潲水、提取毛油。
在這個環節,需要面對腐敗變質的食物殘渣,酸臭不堪, 這是多數人避之不及的業務,但利潤空間是較為可觀的。
記者通過其他渠道獲悉,曹先合原來是養豬的,自己去餐館、食堂收集潲水,拿來作飼料。后來,他發現,如果對潲水進行熬煮掏撈,制成“毛油”,利潤空間能大大提高。曹先合就買了設備,由養豬轉向“掏油”,想多賺點。
于是,他每天到各個餐館、學校食堂收取潲水,然后在養豬場里經過加熱、過濾,將廢油脂撈出來分裝。行業將這種油叫“毛油”,提取的地方一般都在遠離城區的農村養豬場等偏遠地。
曹從學校食堂回收潲水不用付錢,從小餐館收潲水,平均一個餐館每月只需幾十元。加上運費,回收潲水的平均價格在每噸700元至1000元。提取“毛油”賣給油販子,可以賣到3000元/噸,利潤顯而易見。
檢方指控,從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4月,曹先合在明知被告人徐科收購其潲水油是用于生產食用油的情況下,仍以3200元/噸的價格向其銷售19.5噸,銷售金額6.24萬元。警方將曹抓獲時,現場還查獲3.5噸潲水油。
庭審中,多名“懂油”的被告表示,“毛油”的油質很稀、顏色很深,底部大多有食物殘渣等沉淀物,有比較重的酸臭味,專業人員很容易就能辨認。
第二步:倒賣“毛油”至加工廠家
包括曹先合的下家徐科在內的多名被告,則完成潲水油變成食用油的第二道環節:倒賣“毛油”。
在本案“油販子”被告中,檢方指控的銷售金額最大的被告是劉德勇,超過500萬元。
庭審中,37歲的劉德勇表示,自己在2005年左右入行,以前買賣工業原料油,比如罐頭廠的“下腳料油”。后來買賣潲水油、鴨油(鴨身上的油以及烤鴨時滴下來的油)、鹵油(鹵肉后產生的油)等。他的油曾被銷往成都、樂山、湖北等地的公司。
與劉德勇有親戚關系的黃德祿也是個典型的“油販子”,40歲,檢方指控其銷售金額超過400萬元。
本報記者從其他渠道獲悉,黃德祿本來想到重慶主城區收“毛油”,但主城區的“油販子”太多,就到區縣專門找養豬場收“毛油”。收來“毛油”后,裝在鐵桶里,統一放在璧山縣丁家鎮租來的一個農村土壩子,囤積一定的量以后,就聯系下家銷售。
他的下家不僅有重慶市的銅梁縣、璧山縣、永川區等地,還有云南、山東、四川內江、成都等地。
根據庭審中的信息,能大致推斷出這些“油販子”的利潤空間。
2006年1月,黃德祿賣給何中國,3490元/噸,2011年,黃德祿賣給何中國,4700元/噸。
38歲的被告何中國是黃德祿的下家之一,4000元/噸是他較為常見的收購價格:2009年至2010年11月,他從胡某處收購潲水油,4000元/噸,30噸,支付貨款12萬元;2008年至2010年,他從劉德勇處收購潲水油,4000元/噸,130噸,支付貨款52萬元;2009年至2010年,他從歐武亮處收購潲水油,4000元/噸,30噸,支付貨款12萬元。
庭審中,從業多年的黃德祿表示,“毛油”的市場行情有所波動,以前在3000元/噸左右,后來漲到5000元/噸,他一般有100元/噸的純利潤。
綜合上述信息,本報記者發現,在買賣“毛油”環節,往往會經過多名販子的倒賣,其價格也由鏈條第一步的3000元/噸提升到4000元/噸左右。每個販子大多每噸有100元或略高的利潤,如果量大,積累起來,仍有較大的牟利空間。
由此,潲水油的黑色鏈條完成第二步,其市場價格也有所提高。
第三步:初加工,“這樣的油,我們自己都不吃”
如果進行細分,本案被告何中國、歐武剛可劃分到潲水油黑色鏈條中的又一環節。
庭審中,39歲的何中國自稱2007年入行,2008年辦理個體經營執照,2009年2月成立重慶禾沁油脂有限公司,從事收購、加工、銷售動植物廢油。
檢方指控,他對收購的潲水油進行加工后,轉賣給其他公司進行銷售或者再加工。庭審中,何中國否認檢方對其“曾以食用油名義對外進行銷售”的指控,但檢方提供了大量證據材料證實自己的指控。
而37歲的顧武剛則入行更早,2005年成立璧山鑫藝飼料油脂廠,從事收購、加工、銷售非食用動植物廢油。
檢方指控,他收購潲水油后,進行再次加工,并作為食用原油銷售給冠南廠潲水油60噸,價值21萬元。他還向何中國銷售,收取貨款近60萬元。
撇開庭上控辯雙方對二人是否有罪的爭議,僅從潲水油的生產鏈條看,二人處于第三個環節:初加工。
歐武剛的璧山鑫藝飼料油脂廠(2010年6月被政府要求停產)對潲水油進行再次加工,但因為設備等原因,無法直接生產出經得過檢驗的食用油,便將自己生產出的“食用原油”銷售給冠南廠,由冠南廠提煉生產食用油。
庭審中,顧武剛宣稱,自己的工廠加工后的油,仍是紅色的,還有很大的氣味。其他被告也曾提及,顧武剛因為設備的性能不夠,不能進行精加工。
由此,顧武剛等人完成的是潲水油的“初加工”。這種“初加工”的油還不能達到以假亂真的效果。庭審質證時,檢方出示了顧武剛妻子的證言,她說:自己廠里的油,“我們都不吃,工人也不吃。”
這一“初加工”環節并非必須,油販子可以跳過這一環節,直接將“毛油”販賣給冠南廠進行“精加工”。但是,冠南廠在收購經過“初加工”的油時,價格會比“毛油”略高一些,換言之,處于潲水油生產鏈條上的“初加工”環節仍是有利可圖的。
第四步:精加工后,潲水油成“食用油”
本案的被告單位冠南廠處于潲水油生產鏈條的最關鍵環節:精加工。該環節將潲水油加工成足以通過檢測的“食用油”。
庭審顯示:冠南廠雖然經過工商登記注冊,但實際上卻是“掛羊頭賣狗肉”。名義上聲稱生產飼料油,實際上,大肆從油販子處收購毛油或者初加工后的潲水油,進行加工后,以食用油名義賣給銷售商。
庭審中,公訴人曾多次舉示不同“從業人員”的供述或證言,說“油脂廠以潲水油為原料生產飼料油的名義,生產食用油的作法,是業界的潛規則,行話叫‘一石二鳥’。”
中國青年報記者綜合庭審信息和其他渠道的信息,發現冠南廠提煉油的原材料有鹵油、鴨油、毛油,這些原材料能夠加工出兩種食用油:一種是比較渾濁的、行話叫“干油”的“食用油”;一種是通過對毛油脫色、脫臭、脫酸等程序后,制成色澤較好的、行話叫“清油”的“食用油”,價格相對于“干油”而言,稍高一些。
庭審中,冠南廠的幾名股東表示,將潲水油精加工成食用油,工藝上有幾個環節:將毛油加入白土(天然粘土經酸處理后而成,主要成分是硅藻土)脫色、高溫脫水、脫酸、脫臭等環節后,進行過濾,“檢驗”合格后,成為“食用油”。
如果“檢驗”不合格,就再次重復這個過程——廠里配備了專門的檢驗人員。
經過這個將潲水油變成食用油的關鍵環節后,潲水油成了食用油,并進行銷售,最終進入百姓餐桌。
檢方指控,冠南廠對潲水油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義銷售給食用油經銷商,再由經銷商銷售給消費者,檢方指控了三筆:
2011年1至2月,銷售給彭水某糧油有限公司食用油33.04噸,收取貨款11.376萬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銷售給重慶某油脂經營部,收取貨款302.2423萬元。
2011年2至4月,銷售給重慶某糧油有限公司,收取貨款119.441萬元。
冠南廠的核心人物、負責供貨和銷售的股東、1號被告李發強在法庭上說,10噸毛油,根據其“品質”的差異,大概能提煉出8.5噸至9噸的食用油。而冠南廠的法人、2號被告周祖健在法庭上說,該廠前年收購潲水油的價格在4000元/噸左右,去年在6000元/噸左右。
本案的多名被告當庭表示:用潲水油制作的“食用油”比正規食用油的市場價格低1000元左右,用鴨油、鹵油制作出的“食用油”也比市場價低500元左右。
本案案發前,正規食用油的市場行情在9000元/噸左右,潲水油制成的“食用油”大多在8000元/噸左右,鴨油、鹵油制成的“食用油”大多在8500元/噸左右。
綜合上述信息,在這一環節,利潤是驚人的,相對于“毛油”的市場行情而言,每噸“食用油”與之有幾千元的差價,而用“毛油”生產“食用油”,并無太大損耗,堪稱暴利。
記者調查獲悉,除了本案被告涉及的上述環節外,潲水油最終為老百姓所食用,大多還需要經過如下環節。
一是,再下一層的經銷商,會將冠南廠等廠家生產出的“食用油”做進一步的處理,將顏色更深的“干油”勾兌成“菜油”,將顏色更淺的“清油”勾兌成“色拉油”,后一情形更為普遍。
二是,通過油脂門市將這些由潲水油做成的“菜油”和“色拉油”賣給餐館、農貿市場或消費者。
在銷售的最終端,這種“色拉油”比正規的色拉油每噸低400元至900元不等,很多貪圖便宜的餐館老板購買這些油以后,用其炒飯、炒菜,這些潲水油加工后就這樣被端上了顧客的餐桌。
本報記者進行估算后發現,其實用前身為潲水油的油做一份菜,比用正規油節省不了多少錢,一份菜可能少用不到一毛錢,可是,為了這幾分錢的利潤,顧客卻要付出健康的代價。
本報重慶2月5日電
如此潛規則觸目驚心 潲水油遠離餐桌需疏堵兼顧
中國青年報記者曾采訪過本案中提取潲水油的現場和精煉“食品油”的工廠,留下的記憶是從業來最為深刻的片段。本案的庭審,是記者追蹤“潲水油”行業最重要的一步。
在整個追蹤中,最大的反差是,一方面,本案的幾乎所有被告,都表示“用潲水油制造食用油,是業界的潛規則,油脂行業幾乎都知道。”另一方面,政府監管的現狀,不足以消除這種“業界盡人皆知的‘潛規則’”,或許,這種“潛規則”僅僅存在于“油脂業界”范疇,外界對此一無所知。
本案的審理,折射出潲水油行業的很多問題:
一是監管的漏洞。
按國家有關規定,餐廚廢棄油脂可以用于加工飼料油,而飼料油的生產工序與食用油較為接近,這就要求對從事飼料油加工的企業和個人加強監管。
本案中,冠南廠是由潲水油變成“食用油”的關鍵環節,是這一工廠有飼料油脂深加工提煉的資質,其利用這一合法的幌子,生產的“食用油”最終卻流向消費者的餐桌。
顯然,潲水油進入該企業后,最終的流向并未得到有效監管,我們不得不懷疑對這類企業存有監管的盲區,部分油脂廠家由此打著生產飼料油的幌子,用潲水油生產食用油。
庭審中,油脂行業的“潛規則”成為提及頻率最高的詞匯之一。公訴人幾乎會提交每個人關于“潛規則”的供述,表述大同小異,主要內容是這個行業的人都知道加工飼料油的廠家會用潲水油來做“食用油”,大家對此心知肚明,但沒人管它,只要能賺錢就行。公訴人的目的是以此部分地證明被告人主觀上的 “明知”。
而沒有被告反駁這一“潛規則”的存在,只是辯解說,自己知道業界有會這么做的潛規則,不等于知道冠南廠一定會這么做。
顯然,“潛規則”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在于,如何通過有效的監管,讓這一“潛規則”失去變成現實的基礎。
政府需要理順各部門的關系,改變“九龍不治水”的局面,解決各部門監管邊界不清、監管重復以及監管空白等難題。
庭審中,有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檢方出示一份公安部門關于“冠南廠負責財務的代元友銷毀了公司的賬目”的證明材料時,代元友當庭表示,公司并沒有任何賬目,“都是一單了一單”,因為本來就沒有賬目,所以自己并沒有銷毀賬目。
如果代元友聲稱的內容屬實,這讓人簡直難以置信,在這樣一個“潛規則”盛行的油脂領域,管理如此隨意的油脂廠,竟然存在了近兩年,直到被法辦,有關部門為何失語?
人們希望,監管能落到實處,實現專項和長期檢查結合、公開和“微服”檢查結合,最大限度地杜絕潲水油進入餐桌的可能。
二是標準上的難題。
本案中,如何界定用潲水油生產出的食用油屬于“偽劣產品”,這是難以繞開的問題。
一個具有諷刺意味的問題是:用潲水油生產的食用油,可能足以通過國家的檢測。這意味著,用潲水油生產出的食用油有可能合乎國家標準。
盡管在本案中,對用潲水油制成的“食用油”的檢測結果等問題,并未產生大的爭議。但社會公眾仍迫切地希望,能出臺足以將源于潲水油的“食用油”檢測出來的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保證人民的健康。
三是行業發展的環境。
本案很可能成為潲水油行業標志性的案件,這樣的刑事審判,所能產生的社會警示和震懾力量必將是巨大的。潲水油一旦成為“食用油”,進入社會后,危害的是不確定的公眾,這比其他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較少的情形更為社會所難以容忍。
潲水油每天都在大量產生,如何處理潲水油是不可回避的問題。要讓潲水油遠離老百姓的餐桌,不能僅僅依靠這樣的刑事審判對潲水油“黑色鏈條”進行威懾和打擊,更根本的是,給潲水油一個出口,有一個“陽光鏈條”讓它流向應該去的地方。
公眾一直在呼吁,對潲水油的下游產業——飼料油、生物柴油等——給以必要的補貼,讓潲水油的“黑市”和“紅市”的牟利水平大體相當,這樣,就不會出現正規的潲水油處理企業“喊餓”與不法廠家“坑民”并存的窘境。
人們期望,有關部門能正視這些呼吁,這樣的“大案”能少發甚至不發。本報記者 田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