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繼承丈夫的合伙人資格嗎?
時間:2012-1-15 17:28:25 | 信息來源:深圳市貴州商會 | 發布者:admin
王小明與宏宇、陳文津共同開辦了一家合伙企業,王小明占40%的股份,宏宇與陳文津各占30%,經營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三人合作非常愉快,企業經營紅火,利潤也年年攀高。不料2009年8月,王小明遇車禍死亡。他的妻子吳思莉希望參與本年度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可合伙協議中并未明確合伙人資格可否繼承。
基于過去的情意,宏宇與陳文津同意分配利潤給吳思莉。但出于企業經營等方面的考慮,不同意王小明的妻子吳思莉成為合伙人,并提出要退還王小明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經營期限滿后,宏宇與陳文津要求吳思莉退出合伙。吳思莉認為,她替代丈夫進入合伙企業參加經營管理,并參與利潤的分配,其他兩個合伙人已默認了她的合伙人資格。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吳思莉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合伙人資格。
(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寶解析: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由于合伙人資格的繼承取得,不是當然發生繼承,而必須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
本案中,吳思莉的合伙人資格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這是因為合伙協議中并未約定繼承人的合伙資格,宏宇和陳文津要求退還王小明的財產份額,雖同意吳思莉參與分配利潤,但這并不代表默許她成為合伙人,兩人的態度很明確。吳思莉只有在經得宏宇和陳文津同意后才能取得合伙人資格。
合伙企業跟公司相比,更傾向于人合性,全體合伙人合伙經營、共擔風險,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尤為重要,《合伙企業法》保護的是合伙人的意志。
基于過去的情意,宏宇與陳文津同意分配利潤給吳思莉。但出于企業經營等方面的考慮,不同意王小明的妻子吳思莉成為合伙人,并提出要退還王小明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經營期限滿后,宏宇與陳文津要求吳思莉退出合伙。吳思莉認為,她替代丈夫進入合伙企業參加經營管理,并參與利潤的分配,其他兩個合伙人已默認了她的合伙人資格。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吳思莉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合伙人資格。
(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寶解析: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由于合伙人資格的繼承取得,不是當然發生繼承,而必須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
本案中,吳思莉的合伙人資格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這是因為合伙協議中并未約定繼承人的合伙資格,宏宇和陳文津要求退還王小明的財產份額,雖同意吳思莉參與分配利潤,但這并不代表默許她成為合伙人,兩人的態度很明確。吳思莉只有在經得宏宇和陳文津同意后才能取得合伙人資格。
合伙企業跟公司相比,更傾向于人合性,全體合伙人合伙經營、共擔風險,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尤為重要,《合伙企業法》保護的是合伙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