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時間:2012-1-15 16:35:29 | 信息來源:深圳市貴州商會 | 發布者:admin
導讀:地域管轄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今天法寶就為您提示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的相關問題。
地域管轄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由以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