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黃平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強招商引資,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9號)、《國務院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黔東南州招商引資優惠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縣轄區以外到我縣投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國內外、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引資中介人。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州未禁止投資的領域及行業,一律對外開放和準入。下列領域為本縣鼓勵外來投資的重點:
(一)高新技術、新能源、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產業;
(二)文化、旅游、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及相關產業;
(三)農業、林業、水利、礦產資源開發;
(四)商貿流通、交通運輸;
(五)開發區、產業園區建設;
(六)民族醫藥、生物制藥、機械電子、新型建材等產業。
第二章 財稅扶持政策
第四條 凡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新建的工業生產項目、物流與市場建設項目,投產后前三年,分別按企業每年上繳進入縣財政實際所得稅收的50%由縣級財政安排給企業扶持。對生產原材料和產品市場在外的加工型生產企業,投產后的前三年,分別按企業每年上繳進入縣財政實際所得稅收的100%、80%和60%由縣級財政安排給企業扶持。
第五條 縣外投資者投資開發園區修建標準廠房,總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經營起5年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屬于縣級財政部分,每年分別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扶持。
第六條 對入駐園區的企業,按期建成投產,且投資強度和容積率達到規定標準的,給予企業適當的資金支持。新入駐企業,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土地使用稅,全額用于企業貸款貼息。“十二五”期間建成投產的企業,按繳納土地使用稅的60%用于企業貸款貼息,貼息不超過三年。
第七條 對新建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專業批發市場,從開業之日起,前3年分別按企業每年上繳稅收屬于縣級財政部分的50%、40%和30%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鼓勵承接產業轉移產品目錄項目且一年納稅(地方所得部分)在150萬元以上的轉移企業,其上繳的各項稅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營業務收入起,3年內按不低于50%的比例獎給企業(不重復計算)。
第九條 對鼓勵類的轉移項目銀行貸款可以給予財政貼息,對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銀行貸款可給予1—2年的財政貼息。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條 外來投資者在黃平投資興辦企業,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一條 在建設預留地范圍內,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土地出讓價格按不低于項目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10—50%執行。對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價可按不低于項目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的工業、現代服務業,投資強度達100萬元,土地出讓價格在成本范圍內給予提供;投資規模在10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產業帶動性強的工業、生產服務項目由縣財政安排企業實際支付購地價款的80-100%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投資高新技術、交通、能源、水利、環保等重點工程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國家重點工程項目,興辦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所用的土地,符合劃拔用地或協議出讓土地目錄的,可以采取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給。 集體土地價格參照工業用地最低價格標準與土地所有者協商。
第十三條 利用原有廠房、場地、設備招商引資興辦企業且原企業土地是劃撥的,可采取租賃方式使用土地。收購現有企業全部資產、承擔全部債權債務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業如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則新企業可在繳納有關稅費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如原企業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則應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以出讓方式處置企業的土地資產。
第十四條 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或投資國家非禁止類產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投入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生產性企業,全額支付土地價款有困難的,可先行支付地價款的50%,在經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同意,允許在3年之內全部繳清。
第十五條 對進入園區的中央及民營企業,投資強度達150萬元,投資規模達1.5億元的可以按照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重點現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資存放場所及農產品儲備、中轉場所用地(不含項目配套的商業、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經營性用地),可按工業用途和工業出讓最低價標準作為底價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償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繳清地價款,投資達到國家的政策規定后,可以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轉讓,但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的土地用途。
第四章 旅游招商優惠
第十八條 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項目,可按建設規劃,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讓金、開墾費、配套費等規費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分期支付。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新建旅游項目,投產后前三年,分別按企業每年實際上繳稅收,屬于縣級財政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擴大開發經營。
第二十條 旅游企業上繳的行政性收費,可據實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十一條 對投資新建旅游景點的開發經營、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拍賣、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分期付款,期限可按項目和繳費困難情況議定;對利用荒地、灘涂開發旅游項目的企業,免征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的,優先安排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計劃指標。利用自然資源投資開發景點和娛樂項目,按成本價出讓土地。
第二十二條 對外來投資開發旅游項目的規劃、建設、工程管理等行政規費減半收取。對邊遠地區的旅游資源開發項目,供電、電信、廣電等設施投入按成本價收取,設施使用收費享受本地企業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 新建的旅游景點自經營之日起前三年,經審批可免交風景旅游資源有償使用費;從經營第四年起按經營收入5%繳納風景區旅游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 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投資興建三星級以上賓館的,從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分別按企業每年上繳稅收進入縣級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投資興建四星級賓館的,采取租賃土地方式經營的,自簽定租賃經營合同之日起,三年內租賃費由縣財政安排用于扶持資金獎勵給企業。若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四星級以上賓館建設用地的,由縣財政安排企業實際支付購地價款的100%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從賓館開業之日起,由縣級財政按每個客房標準間2萬元的標準給予投資者一次性補助。
在旅游景點修建60個床位以上的休閑、度假型賓館的,可享受三星級賓館政策優惠。
第五章 其他優惠
第二十五條 投資興辦生產加工型企業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按國家、省和州有關規定的下限執行,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實際投資額達1億元以上的產業轉移進入開發區園區的項目,由開發區園區承擔其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 對于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的新建工業項目,所建生產性廠房及附屬設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費實行減免,對生活辦公用房部分實行減半收取。
第二十八條 外來投資參與我縣農業產業化經營,優先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加以培育。其成為州級以上龍頭企業,享有農業產業化經營專項資金的優先權,免費提供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服務,協助建立符合產業導向的無公害農產品原料生產基地。
第二十九條 分期出資到位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情況下達到注冊資本的20%即可。投資者依法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對出資期限到期且無違法記錄的公司,因資金緊張難以按時繳付出資的,經公司申請,允許延長出資期限1年。
第三十條 在我縣投資興辦高中階段及高中階段以下民辦教育的,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 外來投資者的子女,需在我縣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三十二條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招聘下崗職工再就業,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及減免稅收的待遇,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再就業人員,新辦小企業的為其提供2萬元小額貸款。
第三十三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參與園區內科技型企業建設。加快技能人才培養,對園區企業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等形式開展的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第三十四條 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大型跨國公司、上市公司和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投資我縣,或外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投資者進入生物資源、新能源、旅游業、高新技術等重點領域及創辦城鎮就業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科技創新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商貿物流型、出口創匯型企業可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議,給予更大優惠。
第三十五條 對提請一事一議、一企一議的招商引資項目,由縣招商引資辦公室初審,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由縣與投資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承擔的責任義務。
第三十六條 實行招商引資項目縣級領導跟蹤落實制度,明確一個項目一名縣級領導、一個聯系單位、一個聯系人,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調度工作,并定期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匯報。
第六章 獎 勵
第三十七條 對為我縣引進項目和資金的引資人,按照《黃平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進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縣內投資者在我縣投資開發的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原制發的同類文件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本優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國家、省和州的有關政策執行;本暫行辦法與以后國家、省和州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省和州政策執行。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所述年度均為公歷年度。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黃平縣招商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從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招商引資 辦法 通知
中共黃平縣委辦公室 20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