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天柱縣招商引資優惠暫行辦法
天黨發〔2011〕25號
天柱縣招商引資優惠暫行辦法
(2011年7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強招商引資,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來我縣投資者除享受國家、省、州出臺的西部大開發政策及相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外,均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天柱縣境內投資,并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投資數額(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采礦),且在縣招商和商務局備案登記的自然人、法人均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州禁止投資的領域及項目外,均允許外來投資者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投資。
第二章 財稅扶持政策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省、州、縣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新建的工業生產、物流與市場建設或投資三星級以上酒店的項目,投產后前三年,分別按企業每年上繳進入縣級財政實際所得稅收的50%由縣級財政安排給企業用于技術改造、產品研發或擴大再生產。現有企業投入1000萬元以上進行技改擴能、擴建新增稅收,三年內可分別按企業每年上繳進入縣級財政實際所得稅收的50%由縣級財政安排給企業用于產品研發和產品升級等。
第六條 投資產業園區修建標準廠房,總建筑面積在5000㎡以上的,自生產經營年度起繳納的營業稅縣級財政實際所得部分,5年內每年分別按100%、80%、60%、40%、20%的比例由縣級財政安排給建設標準廠房企業。
第七條 對入駐園區的企業,按期建成投產,且投資強度和容積率達到規定標準的,給予企業適當的資金支持。新入駐企業,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土地使用稅,按企業上繳進入縣級財政實際所得部分全額用于企業貸款貼息。“十二五”期間建成投產的企業,按繳納土地使用稅的60%用于企業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貼息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且一年納稅(地方所得部分)在3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其上繳的各項稅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營業務收入起,3年內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獎給企業(不重復計算)。
第九條 對投資1億元以上的鼓勵類產業項目,銀行貸款可以給予2年的財政貼息,對投入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技術改造升級項目,銀行貸款可給予1—2年的財政貼息。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條 用地規模。按照行業用地定額標準或投資強度保障項目用地要求。
第十一條 采取多種供地方式。1、 出讓。2、 租賃集體土地。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
第十二條 土地價格。投資規模在1億元以上,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的工業、現代服務項目,土地出讓價格在成本價范圍內給予供地;投資規模在2億元以上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產業帶動性強的工業、生產服務項目,或投資新建五星級酒店的,按“一事一議”辦法。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通過出讓方式(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5個工作日頒證。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四條 對文化、旅游資源開發項目,供電、電信、廣電等設施投入按成本價收取,設施使用收費享受本地企業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新建的旅游景區、景點投資者前三年經營期間,經審批可免交風景旅游資源有償使用費;從經營第四年起,按經營收入5%繳納風景旅游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六條 支持文化、旅游企業上市融資,積極探索將旅游資源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符合條件的可轉讓或拍賣經營權。
第十七條 投資1億元以上的旅游項目,可按建設規劃,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讓金、開墾費、配套費等規費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分期支付。
第十八條 投資興辦生產加工型企業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按國家、省、州有關規定的下限執行,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對實際投資額達1億元以上的產業轉移進入工業園區的項目,由工業園區承擔其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費用。
第二十條 對于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的新建工業項目,所建生產性廠房及附屬設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費、生活辦公用房部分實行先收后獎。
第二十一條 外來投資參與我縣農業產業化經營,優先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加以培育,成為縣級以上龍頭企業,享有農業產業化經營專項資金的優先權,免費提供無公害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服務,協助建立符合產業導向的無公害農產品原料生產基地。
第二十二條 分期出資到位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情況下達到注冊資本的20%即可。投資者依法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對出資期限到期且無違法記錄的公司,因資金緊張難以按時繳付出資的,經公司申請,允許延長出資期限1年。
第二十三條 在我縣投資興辦各級各類民辦教育的,土地征用、收費標準等方面參照黔東南州辦學優惠辦法。
第二十四條 外來投資者的子女,需在我縣基礎教育創優學校入學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招聘我縣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創業扶持、用工培訓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入股,參與工業園區內高新科技型企業建設。對園區企業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等形式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議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一事一議”條件的項目,在享受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實行“一事一議”,享受更加優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議”條件的重大招商項目是:
1、世界500強和國內500強企業在我縣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
2、上市公司、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在我縣一次性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
3、對直接收購農戶產品進行深加工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且一次性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
4、產業關聯度強、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對我縣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帶動作用,且一次性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按“一事一議”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我縣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提請“一事一議”的招商項目,由縣招商和商務局初審,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相關部門與投資者洽談,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與投資者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九條 “一事一議”項目享受的具體政策及有關事宜,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各方履行協議內容,承擔各自責任義務,兌現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實行“一事一議”重大招商項目縣級領導跟蹤落實聯系制度,明確一個項目一名縣級領導、一個聯系單位、一個聯系人。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度“一事一議”項目的跟蹤落實情況,定期將“一事一議”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會同相關部門抓好項目落實檢查、督辦、通報工作。
第六章 獎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對為我縣引進項目和資金的引資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引進資金(含設備)興辦符合國家、省、州、縣產業政策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引資人獎勵,按照天柱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內投資者在我縣投資開發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原制發的同類文件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本優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國家、省、州的有關辦法執行;本暫行辦法與今后國家、省、州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省、州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天黨發〔2010〕7號文件作廢。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招商和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從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