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明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有關規定
時間:2014-1-10 17:35:35 | 信息來源:國際在線 | 發布者:pei
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消費者“知假買假”不影響其主張權力,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食品藥品的生產、經營者制定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
近年來“毒奶粉”、“毒大米”、“毒膠囊”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百姓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維權。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總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注度較高、涉及范圍較廣的案件類型。”
孫軍工表示,由于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復雜。制定這一司法解釋就是為了統一有關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確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孫軍工說,“司法解釋共18個條文,主要內容包括:‘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的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予以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或銷售者的情況下,法院支持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訴求,而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孫軍工強調,此類糾紛中,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自定的“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實踐中,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同時,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和發布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也參照使用有關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