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源頭控制新發地方債風險
時間:2013-6-5 10:14:27 | 信息來源:中國經濟網 | 發布者:liu
財政部連發通知規范地方債發行兌付和招標規則——
從源頭控制新發地方債風險
本報記者 崔文苑
○ 地方政府未按時足額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發行費、應還本息等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財政部支付罰息
○ 地方債每期發行數額、發行時間等要素,由地方政府與財政部協商確定。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采用市場化招標方式
財政部4日連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兩個通知,對于2013年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務的兌付、招標規則等作了詳細說明。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分析認為,這兩個通知是近幾年來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相關政策的延續。2009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我國將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作為積極財政政策的一部分來實施,對促進經濟建設起了重要的作用。自那時候起,中央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相關政策和條例開始實施,并逐步完善框架和細節。
“新發布的這兩項規定,從具體實施細節上顯得更加規范合理。”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蔣震舉例說,就具體投標流程中單一標位投標量來說,規定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非常具體、可操作。
對于新規是否能有效緩解地方債務風險,蔣震表示,不能盲目地將新發的條例當成“一劑良藥”,它只是針對2013年期間發布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具有約束作用,并不包含之前中央代理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
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表示,“每年國家發債的總規模是確定的,兩項通知對于控制地方債務風險的貢獻,主要體現在規范發債行為和完善發債程序上,而非債務規模控制上。”根據通知,地方債發行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債券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當年發行額度。
“不容置疑的是,規則的細化對于新發債務的規范和約束作用非常明顯。”蔣震表示。通知中不僅規定,未按時繳納地方債發行款的承銷團成員,“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對應的地方政府支付違約金”,還對相關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等機構進行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的責任處罰。同時,地方政府也應當嚴格履行發債和償債主體的相關職責,支付罰息。
在地方債的還本付息規定中,通知顯示,地方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還本付息資金的,財政部采取中央財政墊付方式代為辦理地方債還本付息。針對有人將其解讀為“中央財政繼續為地方政府融資行為‘兜底’”,趙全厚解釋說,中央政府代替地方政府進行債務償付的行為以前就有,但這并不是“姑息”的做法,只是為了降低兌付風險。“地方政府的債務還是需要自己還上。中央財政墊付后,會通過扣除一部分轉移支付資金等形式來收回資金。”他說。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逐漸進入償還高峰期,不管是總量、結構還是機制,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從根本上清理債務問題,除了對已有債務進行梳理分類,通過“解包還原”等方式消除風險,還需要類似于新規這樣的措施,從根源上控制新發債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