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經營性公路收費擬不超25年
時間:2013-5-10 10:23:23 | 信息來源:財新網 | 發布者:admin
【財新網】(記者 楊秋波)交通運輸部官網5月8日公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
此外,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
經營性公路投資的合理回報率可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基礎上通過適當上浮的方式確定。具體的上浮幅度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確定。
意見稿擬規定,經營性公路收費期屆滿前六個月,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通行費收支以及養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等信息,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出現收費站設置不符合標準、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遇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等情況,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蓄意逃費的車輛,除了補交通行費,還要加付三至五倍的應交票款。
意見稿還提到電子不停車收費,也就是高速ETC收費系統。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推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并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意見稿規定,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和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