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飆車案肇事司機侯培慶至少判十年最高死刑
備受關注的“5·26”濱海大道重大交通事故案終于進入訴訟程序,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于圣誕節當天提起公訴。昨天,市檢察院向媒體通報,被告人侯培慶被提起公訴的涉嫌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面臨至少10年、最重死刑的刑罰。主辦檢察官還就社會各方質疑一一進行了分析解讀,認為社會各方輿論推動了該案疑點的排除。
人證物證均鎖定侯培慶
“5·26”事故發生后,社會紛紛傳言,懷疑侯培慶“頂包”。警方連續召開四場新聞發布會,就事故有關問題作了通報,市檢察院也通過官方微博通報消息。
7月2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部門檢察官、“十佳公訴人”張孟東主辦該案。他告訴記者,“我們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關鍵細節仔細核實,相關視頻更是反復看了很多次!
侯培慶投案自首后,對自己是駕駛司機供認不諱。多名證人的證言,也證實他是肇事司機。
“花格襯衫、人字拖是重要物證!睓z察官說,交警車牌拍照系統在香蜜湖立交抓拍的照片與酒吧監控視頻均證實侯培慶當天穿著花格襯衫,兩者相吻合。侯培慶穿著人字拖,而回到大梅沙游艇會所時光腳。現場勘查證實,該拖鞋遺留在跑車駕駛室方向盤下,鞋扣損壞,無法正常穿著。檢察官張孟東審查后認為,現有證據能相互印證,共同證實案發時駕駛紅色跑車的就是侯培慶。
“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
偵查機關開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侯培慶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侯培慶批準逮捕。
這兩個罪的區別主要在于駕駛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故意犯罪。
檢察官分析,“侯培慶駕車穿拖鞋、故意不懸掛車牌,在明知自己已醉酒,反應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減弱,已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能力的情況下,仍然在城市主干道闖紅燈、持續超高速行駛并隨意超車,其明知自己諸多危險駕駛的行為已經具有公共危險性,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為之,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持放任的態度,屬于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因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個罪名更為準確!
根據法律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方肯定媒體追問真相
“‘5·26’事故發生后,社會公眾和媒體對真相的追問,推動我們合理排除疑點,努力探尋事實的真相!鞭k案檢察官對此事引起的社會輿論持肯定態度。
之前曾被公眾懷疑為“真正”肇事者的“下巴縫針男”楊先生、車主許先生及其叔父,甚至車上的白衣女,經檢察官認真審查他們本人的陳述、同行人或目擊者的證言及其它不在現場的證據,排除了他們的肇事嫌疑。
該案還引起公眾對比亞迪E 6電動出租車安全性的質疑。檢察官張孟東專門調取了相關質量鑒定報告,報告結論證實兩次碰撞對車內三名乘員造成致命性傷害,動力電池沒有發生爆炸,整車安全設計未見缺陷。
新聞回放
醉酒飆車釀三死慘劇
起訴書稱,2012年5月25日晚,被告人侯培慶與三名女子先后在樂巢酒吧、后花園露天酒吧喝酒。26日凌晨3時許,侯培慶穿拖鞋,駕駛未懸掛車牌的日產G T R紅色跑車,搭載三名女子回家,在福華路與民田路交叉口闖紅燈,途經濱海大道僑城東立交橋路段時嚴重超速,車頭右側撞到前方的藍色比亞迪E6電動出租車車尾,跑車失控撞到路中間的綠化帶。電動出租車被撞后失控,車尾撞樹后起火。隨后開來的紅色大眾桑塔納出租車為避讓失控跑車,撞到路中間的綠化隔離帶后翻車。事故中,電動出租車司機和兩名女乘客當場死亡。紅色跑車上一名女子輕傷,一名女子輕微傷,三輛汽車損毀。
事故發生后,侯培慶打電話叫來朋友吳某文,吳某文乘坐出租車將其送到大梅沙灣游艇會所。當天上午10時許,侯培慶到福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民警對其進行現場酒精呼氣檢測,測試結果為104m g/100m l,血液鑒定檢出乙醇含量為90.7m g/100m l。審查意見認為:侯培慶肇事時屬于嚴重醉酒。
據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紅色跑車在碰撞前的行駛速度為每小時236.8公里到247.8公里之間,屬于嚴重超速。交警部門認定,侯培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版采寫:南都記者劉曉燕 通訊員孟廣軍
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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