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酒:餐桌上的法律風險
同席喝酒時,勸酒要謹慎
案例:
2011年2月5日,農歷大年初三,崔先生請陸先生、王先生和何先生三位朋友去飯店聚餐,還自帶了兩瓶高度白酒。陸先生提出不能飲酒,想喝飲料代替,三位朋友雖知其患高血壓、糖尿病,但都不同意。陸先生無奈,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
3個多小時后,四人將兩瓶白酒全部喝完。陸先生起身如廁,許久未歸。崔先生前往尋找,發現陸先生倒在洗手間內昏迷不醒。三人慌忙將陸先生送到醫院搶救,當晚7時陸先生不治身亡。
據醫院檢查,陸先生死時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93毫克,屬于嚴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陸先生的家屬將崔、王、何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陸先生的這三位朋友都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理由在于:首先,這三人作為陸先生的朋友,明知陸先生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應當禁酒,卻依然頻繁勸酒,三人在主觀心理方面具有過錯。其次,三人在陸先生明確表示自己不能喝酒的情況下,依然勸酒,并接連倒酒,表明三人實施了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再次,三人的勸酒行為導致其死亡結果的發生。
法官解析: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崔先生、王先生、何先生應承擔多少責任?
法官認為,雖然這三人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三人并非承擔全部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陸先生對于自己的身體情況和飲食禁忌是最清楚的,雖然有他人勸酒,但最終還是陸先生自主將酒飲下的。
另外,陸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都是明知的,他完全可以拒絕飲酒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陸先生禁不住他人的勸酒,自己選擇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導致死亡結果,陸先生自己具有相當的過錯,應自行對損害后果負主要責任。
同伴醉酒了,看護要到位
案例:
馬某與張某等7人系同一單位的同事。2009年1月4日晚上,他們相約在一起聚會飲酒到深夜。
酒后,張某陪馬某一起回到宿舍,一進門馬某便躺在床上昏昏欲睡。“你感覺怎么樣?沒事吧?”張某問。馬某吐著酒氣說:“沒事!”
于是張某便到別的房間去看電視了。當張某再回到馬某房間時,卻發現馬某已不省人事,而且床上、地上滿是嘔吐物。張某撥打120后,趕來的醫護人員對馬某進行了診斷,發現馬某系嘔吐物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昏迷,搶救無效死亡。
馬某的妻子和女兒一紙訴狀將張某等7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夠根據自身情況預料到飲酒過度會產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發生的危險,但其放任自己喝酒且致嘔吐程度,因此馬某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馬某死亡起因于與7名被告一起飲酒,且在相互勸讓過程中讓馬某過度醉酒,此后各被告又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照顧義務,導致馬某因嘔吐物吸入氣管窒息死亡,故7名被告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經調解由7名參與飲酒者分別賠償死者親屬3100元,共計2.17萬元。
法官解析:
同席飲酒者在同伴已經表現出醉酒后,他們之間不僅負有道德上的關心義務,還負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馬某已經表現出明顯的醉酒狀態,同伴張某僅僅簡單詢問后便到其他房間看電視,未盡心盡責地看護馬某,在馬某因為吸入嘔吐物導致窒息昏迷的嚴重情況下,張某未能及時發現并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其他同席飲酒者未盡勸阻義務,在發現馬某出現醉酒后,也沒有立即通知其親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酒后宜休息,活動需安全
案例:
2010年元宵夜,王某等四名男子在一家飯館聚會飲酒后,點燃一掛鞭炮助興。在鞭炮燃到最后時,三人將鞭炮扔向路邊,正巧一名騎車女子經過,頸部當場被炸傷,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陳女士強忍劇痛追到便道上,攔住正要開車離去的四名放炮男子并報警。四名男子中未飲酒的司機趙某向民警解釋,他們聚會后發現車內有過年剩下的一掛鞭炮,于是那三名飲酒的同事將鞭炮分成三段,一同點燃。燃放到最后,便隨手一扔,沒注意到有人經過。最后在警察的主持下,三名男子對陳女士進行了賠償后離去,陳女士隨后和聞訊趕來的家人一起去醫院檢查傷情。
法官解析:
煙花爆竹系易燃易爆品,且易造成傷害,王某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馬路邊燃放爆竹,理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但是因為他們飲酒后,缺乏正確的風險判斷能力,未進行防范,結果造成了本案的傷害,故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事實上,在飲酒后燃放爆竹,除了可能造成其他人員受傷外,更有可能造成燃放者自己受傷。因為飲酒導致控制能力和反應速度下降,極易導致燃放者的手指、眼睛和面部被炸傷。除了不宜燃放爆竹,飲酒者最好在酒后適當休息,避免一些危險性的活動,比如在水池邊游玩,或者靠近沒有防護措施的窗戶等,防止跌倒和墜落的意外發生。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法院 趙華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