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風險管理的產品化和市場化
時間:2012-1-15 18:08:44 | 信息來源:深圳市貴州商會 | 發布者:admin
自從2006年11月在北京召開首屆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論壇以來,有關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管理的論壇已經舉辦過很多,律師界也有大量的專著和專論等成果產生。無疑這對企業律師風險管理有積極作用,一方面同全社會展示了律師在企業風險管理的價值和作用,同時也推動風險管理從概念到理論、從理論走向實踐、走向市場。
一、對企業風險管理的思考和實踐
筆者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思考和研究,始于1994年,當時筆者大法院從事經濟審判工作。記得有一次“送法上門”上門的過程中,對一家縣屬國有企業進行應收、應付款進行全面盤點,以通過訴訟手段幫助他們追要欠款。
在查帳的過程中發現,企業大量的應收款手續嚴重不齊,有的甚至僅憑業務員、部門主管、公司領導的一紙白條作為財務憑證,任何有效的手續都沒有,法律手續不完備,缺乏能保證勝訴的證據是普通現象。筆者由此開始了對法律風險管理的思考。
作為法律人,當然地會從制度層面出發,從制度規范和完善以及法律技術層面來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思路。后來到了銀行工作,銀行是天生的鐵算盤,各種制度和規范不可謂不健全,有的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那么為什么銀行會有那么多的死帳、呆帳和爛帳,顯然僅有制度是不夠的。制度必須要有流程來保障和支撐,而流程又必須要有人來保障,人出了問題再好的制度和流程都無濟于事。
帶著以上的困惑和疑問,筆者從江蘇來到深圳,在為深圳眾多的企業服務的過程中,在對服務的企業及所在的行業風險特點和規律進行研究后,得出這樣的結論: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要有流程來保障,而制度是為了保證流程的,說白了是為流程站崗、放哨的。制度和流程背后的人,是由機制來協調和統籌的,沒要完善的、科學的、合理的也即符合人性的機制,企業的利益機制、人才機制、決策機制是企業的核心機制,這三大機制決定了企業的內部生態和外部命運,缺一不可,有一個短板都會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甚至是致命的缺陷。
作為一個企業,對這三大機制產生作用和影響的是,體制,即所有的權形式、企業治理結構;企業的組織設計和框架,部門機構的設置以及崗位職能、職責的配置和配伍。于是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系統思考和思路開始形成,在以后的時間里全力在千變萬化、紛繁復雜的管理現象和風險現象中,探尋隱藏在其背后的規律、規則和相互作用的機制。最后在某一天突然豁然開朗,天門洞開。猶如在西醫解剖人體一樣,對組織的結構和功能了如指掌;同時對企業又如同中醫一樣,厘清企業的穴位和經脈,于是企業的管理在我的心中就成了一張透明的網絡。
為此,筆者創立了管理律師專業,并有此作為自己的專業發展方向,現也已經找到志同道合者,共同組建團隊,全面為企業提供管理律師業務,即企業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
二、管理律師的理念和價值
現在,結合律師業界的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和進展,談一下什么是管理律師。
從本屆律師論壇的風險管理分論壇的情況來看,目前律師業界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認識和探索已經進入系統化、理論化和完善化的軌道,與2006年尚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理念的階段相比,上了一大臺階。但是,學術化和理論化的傾向依然很嚴重,實用化的程度依然不高,尚不具備以產品化的服務全面推向市場。
究其原因,瓶頸在于探討和研究還停留在以法律手段解決法律風險上,眾所周知,法律風險雖然是一個客觀的風險,但在現實生活,尤其是現有的國情背景下和不完善的市場背景下,法律風險卻是企業最后的風險,如果對導致最后的風險結果的風險的各種因素不能進行有效管理,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勢必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而且,在最后的行為和結果上進行管理,顯然對企業來說意義也不大。
所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必須首先從價值層面理清思路,無論是企業風險管理還是法律風險管理無非有四個層面。
1、 以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風險;
2、 以法律手段管理風險,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3、 以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4、 以法律人的精神和價值,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顯然,第一、二個層次是屬于低層次的,是從形而下的角度,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風險。對此,顯然管理顧問公司對此也許比律師更有發言權,起碼律師沒有足夠的比較優勢,也即競爭優勢。而第三、第四個層次,卻是法律人特有的,是別的職業或行業的人不具備的優勢,而且現代社會的管理和現代企業制度都是以此為基礎的,技術和技巧層面的東西也僅僅是某種思維模式、行為模式以及信念和價值的手段和工具。如果一味沉湎于手段和工具勢必會迷失方向,陷于“工程師情結”的泥潭不胡自拔。所以,律師在參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應該起碼以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為出發點,幫助企業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風險,以法律手段管理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打官司是典型的以法律手段解決法律風險,所以對大量的、長期從事傳統訴訟業務的律師來說,要想在企業風險管理領域有所作為,必須要在理念和思路上的調整和革新,才可能有新的突破和收獲。在此,并不是說以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風險沒有價值和意義,而是進行管理領域不具備競爭優勢,因而很難在市場競爭中獲得足夠的服務份額,自然會因市場的冷漠而遭遇冷落。
三、風險管理的產品化和市場化
現在風險管理和法律風險管理之所以還不被企業普遍認同,另一個制約的瓶頸就是服務的產品化,沒有產品化的服務自然就不會有產品化的市場需求。
前不久有一家北京的律師事務所,一下子出版了十幾本有關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專著,歸納了數百個法律風險。這種研究和探討,從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上講無可厚非,但從實用的角度來看,卻無從下手。
一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多層次和多方面的,但一個律師或一家律師事務所能提供的服務總是有限的,法律風險如果一下子分成幾百個、上千個專業,這是任何一名律師和一家律師事務所都承受不了的,也不具備現實的可操作性。自己的關都過不了,如何去面向市場和面對市場。
所以,企業風險管理包括法律風險管理在內,必定有一個產品化和過程,而集成化、模塊化就成為了當務之急。對此,已經有律師開始在這方面進行有效的嘗試和實踐,并取得了較好的市場效果。而管理律師的設計,從一開始就立足于集成化和模塊化,具體說來。
管理律師分為兩個部分,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
1、企業或公司的治理結構,包括類似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權力來源、分配、規范三部分,通過協議、章程、規則等加以集成化和模塊化,這是大部分律師都熟悉的業務,從專業和技術層面上不算難,難在如何賦予結構以活的生命力和靈魂。這一塊各種國家和民族以及地區的人,都有自己的依據和基因,即民族的和傳統的文化。如果對中國傳統的文化缺乏應有的理解和了解,大部分人都只能做出一個企業或公司的軀殼,卻不能幫助企業賦予這個軀殼以活的靈魂。所以,作為管理律師沒有豐富的知識積累和閱歷,是很難有所作為。
2、企業風險管理
第一,從體制和機制層面解決企業的人、財、物的來源和運行和交換機制,其中以權力和決策機制的風險管理為主;
第二,從組織層面完成公司組織框架的設計,并根據企業發展的規律和需要對具體的管理職能和權責能進行分離和整合,切割和調整等。
第三,從部門和崗位進行設計和設置,并對其職能和職責的進行明確。
第四,根據企業和行業的特點,對企業的流程進行管理和設計,其中技術性的工藝流程由技術人員完成,由律師給予配合加以規范和完整。而管理流程則由律師負責設計,由于每一個企業都有主流程和支流程,支流程總是存在于主流程的基礎上。管理流程的設計,相當于法律程序的設計,流程和程序性質上相同和相通的,具有同一性。所以,由律師幫助設計會更嚴謹、更科學、更合理、更實用。
第五,制度完善工作,企業有了明確的機制、職能職責、流程后,最終一切都上升到制度的層面上加以保障。這是律師最基礎的工作,也是最能做好的工作了。
以上五大系統看起來非常復雜,但由于都有相應的模塊支持,在操作層面上并不復雜,形象地說管理律師像一個醫生,又像一個裁縫,在診斷出企業存在的問題后,像一個裁縫一樣,把各個系統的和子系統的模塊,分割合整一下,通俗地說就是裁剪一下,成衣后給企業穿上即可。當然,任何的服務都有落地和跟蹤服務,因為風險管理的設計更多的軟件,所以必須要有一個后期落地和跟蹤服務。在操作層面也有很多的技能和技巧,在此就不作贅述了。
總的來說,管理律師需要綜合運用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以及法律人的精神和價值,不僅僅是簡單地利用法律手段解決法律風險。
四、企業風險管理的專門化和專業是必由之路
以上就是以律師行業的法律風險管理為背景,結合筆者十多年來的探索、思考和實踐進行的,也只是一家之言和一家之路。但是,企業的風險管理的專門化和專業化勢在必行,需要更多的人,尤其是律師同行共同參與進來,并最終形成一支強大的專業力量,全面為海內外的企業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
一、對企業風險管理的思考和實踐
筆者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思考和研究,始于1994年,當時筆者大法院從事經濟審判工作。記得有一次“送法上門”上門的過程中,對一家縣屬國有企業進行應收、應付款進行全面盤點,以通過訴訟手段幫助他們追要欠款。
在查帳的過程中發現,企業大量的應收款手續嚴重不齊,有的甚至僅憑業務員、部門主管、公司領導的一紙白條作為財務憑證,任何有效的手續都沒有,法律手續不完備,缺乏能保證勝訴的證據是普通現象。筆者由此開始了對法律風險管理的思考。
作為法律人,當然地會從制度層面出發,從制度規范和完善以及法律技術層面來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思路。后來到了銀行工作,銀行是天生的鐵算盤,各種制度和規范不可謂不健全,有的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那么為什么銀行會有那么多的死帳、呆帳和爛帳,顯然僅有制度是不夠的。制度必須要有流程來保障和支撐,而流程又必須要有人來保障,人出了問題再好的制度和流程都無濟于事。
帶著以上的困惑和疑問,筆者從江蘇來到深圳,在為深圳眾多的企業服務的過程中,在對服務的企業及所在的行業風險特點和規律進行研究后,得出這樣的結論: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要有流程來保障,而制度是為了保證流程的,說白了是為流程站崗、放哨的。制度和流程背后的人,是由機制來協調和統籌的,沒要完善的、科學的、合理的也即符合人性的機制,企業的利益機制、人才機制、決策機制是企業的核心機制,這三大機制決定了企業的內部生態和外部命運,缺一不可,有一個短板都會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甚至是致命的缺陷。
作為一個企業,對這三大機制產生作用和影響的是,體制,即所有的權形式、企業治理結構;企業的組織設計和框架,部門機構的設置以及崗位職能、職責的配置和配伍。于是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系統思考和思路開始形成,在以后的時間里全力在千變萬化、紛繁復雜的管理現象和風險現象中,探尋隱藏在其背后的規律、規則和相互作用的機制。最后在某一天突然豁然開朗,天門洞開。猶如在西醫解剖人體一樣,對組織的結構和功能了如指掌;同時對企業又如同中醫一樣,厘清企業的穴位和經脈,于是企業的管理在我的心中就成了一張透明的網絡。
為此,筆者創立了管理律師專業,并有此作為自己的專業發展方向,現也已經找到志同道合者,共同組建團隊,全面為企業提供管理律師業務,即企業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
二、管理律師的理念和價值
現在,結合律師業界的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和進展,談一下什么是管理律師。
從本屆律師論壇的風險管理分論壇的情況來看,目前律師業界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認識和探索已經進入系統化、理論化和完善化的軌道,與2006年尚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理念的階段相比,上了一大臺階。但是,學術化和理論化的傾向依然很嚴重,實用化的程度依然不高,尚不具備以產品化的服務全面推向市場。
究其原因,瓶頸在于探討和研究還停留在以法律手段解決法律風險上,眾所周知,法律風險雖然是一個客觀的風險,但在現實生活,尤其是現有的國情背景下和不完善的市場背景下,法律風險卻是企業最后的風險,如果對導致最后的風險結果的風險的各種因素不能進行有效管理,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勢必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而且,在最后的行為和結果上進行管理,顯然對企業來說意義也不大。
所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必須首先從價值層面理清思路,無論是企業風險管理還是法律風險管理無非有四個層面。
1、 以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風險;
2、 以法律手段管理風險,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3、 以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4、 以法律人的精神和價值,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顯然,第一、二個層次是屬于低層次的,是從形而下的角度,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風險。對此,顯然管理顧問公司對此也許比律師更有發言權,起碼律師沒有足夠的比較優勢,也即競爭優勢。而第三、第四個層次,卻是法律人特有的,是別的職業或行業的人不具備的優勢,而且現代社會的管理和現代企業制度都是以此為基礎的,技術和技巧層面的東西也僅僅是某種思維模式、行為模式以及信念和價值的手段和工具。如果一味沉湎于手段和工具勢必會迷失方向,陷于“工程師情結”的泥潭不胡自拔。所以,律師在參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應該起碼以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為出發點,幫助企業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風險,以法律手段管理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打官司是典型的以法律手段解決法律風險,所以對大量的、長期從事傳統訴訟業務的律師來說,要想在企業風險管理領域有所作為,必須要在理念和思路上的調整和革新,才可能有新的突破和收獲。在此,并不是說以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風險沒有價值和意義,而是進行管理領域不具備競爭優勢,因而很難在市場競爭中獲得足夠的服務份額,自然會因市場的冷漠而遭遇冷落。
三、風險管理的產品化和市場化
現在風險管理和法律風險管理之所以還不被企業普遍認同,另一個制約的瓶頸就是服務的產品化,沒有產品化的服務自然就不會有產品化的市場需求。
前不久有一家北京的律師事務所,一下子出版了十幾本有關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專著,歸納了數百個法律風險。這種研究和探討,從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上講無可厚非,但從實用的角度來看,卻無從下手。
一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多層次和多方面的,但一個律師或一家律師事務所能提供的服務總是有限的,法律風險如果一下子分成幾百個、上千個專業,這是任何一名律師和一家律師事務所都承受不了的,也不具備現實的可操作性。自己的關都過不了,如何去面向市場和面對市場。
所以,企業風險管理包括法律風險管理在內,必定有一個產品化和過程,而集成化、模塊化就成為了當務之急。對此,已經有律師開始在這方面進行有效的嘗試和實踐,并取得了較好的市場效果。而管理律師的設計,從一開始就立足于集成化和模塊化,具體說來。
管理律師分為兩個部分,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
1、企業或公司的治理結構,包括類似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權力來源、分配、規范三部分,通過協議、章程、規則等加以集成化和模塊化,這是大部分律師都熟悉的業務,從專業和技術層面上不算難,難在如何賦予結構以活的生命力和靈魂。這一塊各種國家和民族以及地區的人,都有自己的依據和基因,即民族的和傳統的文化。如果對中國傳統的文化缺乏應有的理解和了解,大部分人都只能做出一個企業或公司的軀殼,卻不能幫助企業賦予這個軀殼以活的靈魂。所以,作為管理律師沒有豐富的知識積累和閱歷,是很難有所作為。
2、企業風險管理
第一,從體制和機制層面解決企業的人、財、物的來源和運行和交換機制,其中以權力和決策機制的風險管理為主;
第二,從組織層面完成公司組織框架的設計,并根據企業發展的規律和需要對具體的管理職能和權責能進行分離和整合,切割和調整等。
第三,從部門和崗位進行設計和設置,并對其職能和職責的進行明確。
第四,根據企業和行業的特點,對企業的流程進行管理和設計,其中技術性的工藝流程由技術人員完成,由律師給予配合加以規范和完整。而管理流程則由律師負責設計,由于每一個企業都有主流程和支流程,支流程總是存在于主流程的基礎上。管理流程的設計,相當于法律程序的設計,流程和程序性質上相同和相通的,具有同一性。所以,由律師幫助設計會更嚴謹、更科學、更合理、更實用。
第五,制度完善工作,企業有了明確的機制、職能職責、流程后,最終一切都上升到制度的層面上加以保障。這是律師最基礎的工作,也是最能做好的工作了。
以上五大系統看起來非常復雜,但由于都有相應的模塊支持,在操作層面上并不復雜,形象地說管理律師像一個醫生,又像一個裁縫,在診斷出企業存在的問題后,像一個裁縫一樣,把各個系統的和子系統的模塊,分割合整一下,通俗地說就是裁剪一下,成衣后給企業穿上即可。當然,任何的服務都有落地和跟蹤服務,因為風險管理的設計更多的軟件,所以必須要有一個后期落地和跟蹤服務。在操作層面也有很多的技能和技巧,在此就不作贅述了。
總的來說,管理律師需要綜合運用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以及法律人的精神和價值,不僅僅是簡單地利用法律手段解決法律風險。
四、企業風險管理的專門化和專業是必由之路
以上就是以律師行業的法律風險管理為背景,結合筆者十多年來的探索、思考和實踐進行的,也只是一家之言和一家之路。但是,企業的風險管理的專門化和專業化勢在必行,需要更多的人,尤其是律師同行共同參與進來,并最終形成一支強大的專業力量,全面為海內外的企業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